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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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0一號
原告忠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孝忠
送達代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廿三號五樓之四被告海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葉憲宗住 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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