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二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汪玉蓮 吳碧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道成 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二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恐嚇取財犯行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二人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