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一號
原告 張瑞星
張阮碧蓮 張瑞彰 張瑞彬 張惠津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戊○○
甲○○丁○○乙○○丙○○訴訟代理人 陳日昕 律師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九年四月廿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二號案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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