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請人 林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 吳宗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 陳明 係爭本票具體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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