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王聖涵 被告 萬守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列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萬守成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0號(即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聖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李立青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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