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發票人姓名(聲請狀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發票人姓名(聲請狀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