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0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曾泳瑞 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及回證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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