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即高平埔相對人乙○○即高平埔之相對人丙○○即高平埔之上列當事人■列舉式■間請求■案由■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金額轉換■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金額轉換■元,尚欠新台幣■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__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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