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9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鍾 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相對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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