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 林阿俤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 律師被告 林世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記載 林阿弟 ,應更正為林阿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