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42號原告 林世賢
林慈鴻 林建仁 林廷禮 共同 張淑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原告 林家禾
林家右
許小玲 林晏民 林晏申 林庭羽 林宗盛 林世榮 林世銘
林美惠 林佳縝 林恣恂 林素米 兼上13人 林建介 訴訟代理人被告 蔡錦堂
劉雪花 共同 蔡金宏 訴訟代理人 潘莉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