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83號上訴人即原告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訴人即原告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6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