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調字第410號給付合解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楊榮章、林中村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
  拾貳萬伍仟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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