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周 如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上午9時11分在本院士 林簡易庭 調解室
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楊榮章、林中村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周 如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
柒元正,及其中本金壹拾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正部分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