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