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志宏 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