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崇正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崇正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於100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7日以95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7年7月31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6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8月30日以99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4罪、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④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共6罪、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示罪刑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
100年5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月3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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