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6號
原   告  毛清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泳企業有限公司
葉正安蔡奉居張國年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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