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1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進 被告 徐永盛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本件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賠付明細表。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