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義被告詹益全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384號、107年度偵字第16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林進義、詹益全所犯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需調查之事項未待查明,故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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