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80號原告 廖美燕
曾坤炳 被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麗 被告 巫國想
巫文傑 巫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16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原告廖美燕於107年10月25日下午5時15分至民權派出所領取,有卷附民權派出所送達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查)送達原告廖美燕、107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曾坤炳,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