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5月22日起至135年5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0元、②1,500,000元,詎自99年8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4,423,914元、②1,143,7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10月11日雲院恭非信決99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均於99年10月1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 僑真 ││311-5│建│132│全部│ 葉嘉 豪、丁○○各持分1/2││0│││││││││││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9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463○○○鎮○○段31│雲林縣斗南鎮南│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8.63│223.│陽台12.54│全部│ 葉嘉豪 、葉嘉││0││1-5地號│昌西路249號│造│二層68.69│50│││昌各持分1/2││1│││││三層67.73│││││││││││梯間18.4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