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劉成祥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原告收受本裁定之日後之日期之全體被告(詳如附件)戶籍謄本,並註明有何異動。
二、原告依上開最新之全體被告戶籍謄本所製作之全體被告繼承系統表,並註明有何異動。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