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告甲○○被告統一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
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尚須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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