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黃靜美
被 告 陳建村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5年8月8日下午2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