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9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美綉 (原名吳黃
美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萬2994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