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7號

原告 蕭景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國偉湯學仁鄭岷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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