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告 薛健爵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珅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郭思妤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