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告 薛健爵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珅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郭思妤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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