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陳柏樫 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維 債務人鍾嘉維債務人 鍾婷婷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