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06號債權人 顏江海 債權人 顏清正 債權人 林文華 上列債權人顏江海等三人因與債務人 陳德全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江海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顏陳春 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顏陳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德全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