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05號債權人 蕭巽益 上列債權人蕭巽益因與債務人 張子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巽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子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 陳明 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或伍拾萬元?(聲請狀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欄內記載之金額不符)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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