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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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徐海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仲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7,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