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嘉文 債務人林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