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龎良寿 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崇城 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3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0,86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於104年8月14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26,411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年1月至104年8月之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薪資條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卷內可參。另據債務人自陳:「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動產、投資型保單等其他財產。」「目前任職單位沒有變更,仍然在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玉里分院擔任技術員之工作,平均薪資約為26,411元,除此之外無考績、加班費,但有年終獎金…。」就年終獎金金額經本院詢問:「依民國102年及103年之年終獎金資料分別為30,240元及30,870元,是否年終獎金收入約在30,500元之間?」債務人答:「是的。」此有本院104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104年12月24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年終獎金單據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及年終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
(二)債務人於104年12月24日當庭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4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6,229元;第5-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10,729元;另於每年1月30日提出年終獎金1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844,488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21.09,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0,869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0,092元【包括膳食費6,000元、電費500元、生活其餘雜支2,800元、住宿費792元等】,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用共計959元【勞保費552元、健保費407元】、福利金131元,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第三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之薪資條,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支出扶養二名子女潘○○(84年0月00日生)、潘○○(00年0月00日生)之扶養費共計9,000元部份,據債務人自陳:「目前我扶養我女兒潘○○、兒子潘○○,因為我與前妻 潘惠麗 於民國93年4月6日離婚,雖然子女的監護權皆在前妻處,但是扶養費我與前妻仍然平均各負擔二分之一。」「前妻潘惠麗之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每月平均薪資似乎只有17,000元…,因為前妻薪資所得不高,她自己過得也很辛苦,因此兩名子女之扶養費,我都會負擔比較多(潘○○4,500元、潘○○4,500元)至於潘○○因為民國105年6月她就會從輔英科技大學畢業,因此潘○○之扶養費我僅列4期(105年3月至105年6月)第5期之後,潘○○之4,500元扶養費,我會提出供各債權人清償。
」有本院104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104年12月24日調查筆錄、債務人之成年子女潘○○、未成年子女潘○○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前配偶潘惠麗之全戶戶籍謄本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且債務人就潘○○之教育扶養費4,500元僅列至其大學畢業為止共4期,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子女之教育及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約26,411元,第1-4期,扣除每月償還6,229元後,僅保留約20,182元;第5-72期,扣除每月償還10,729元後,僅保留約15,682元觀之,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另債務人於本院104年12月11日及104年12月24日調查庭自陳每年有年終獎金約30,500元,則更生方案願於每年1月30日將年終獎金之半數15,000元提出以清償債務,此有104年12月24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主張保留年終獎金15,500元供農曆過年支出家中雜支應合乎常情常理,該部分之列載亦應允許,併此說明。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敘明。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1)薪資部分:││共分72期,第1-4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6,299元;第5-72期,該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10,729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年終獎金部分:││每年1月30日提出新臺幣1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1)薪資部分:││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4、5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6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2)年終獎金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1月3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4、5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6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於每年1月30日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004,956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844,488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1.09%││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325,442元│8.13%│①第1-4期:506元│││份有限公司│││②第5-72期:872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220││││││元│├──┼─────────┼─────────┼───┼───────────┤│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82,146元│27.02%│①第1-4期:1,683元│││限公司│││②第5-72期:2,899元││││││③每年年終獎金:4,053││││││元│├──┼─────────┼─────────┼───┼───────────┤│3│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467,059元│11.66%│①第1-4期:726元│││限公司│││②第5-72期:1,251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749││││││元│├──┼─────────┼─────────┼───┼───────────┤│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455,974元│11.39%│①第1-4期:710元│││份有限公司│││②第5-72期:1,222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708││││││元│├──┼─────────┼─────────┼───┼───────────┤│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447,033元│11.16%│①第1-4期:695元│││限公司│││②第5-72期:1,197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674││││││元│├──┼─────────┼─────────┼───┼───────────┤│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1,227,302元│30.64%│①第1-4期:1,909元│││限公司│││②第5-72期:3,288元││││││③每年年終獎金:4,596││││││元│├──┴─────────┼─────────┼───┼───────────┤│合計│4,004,956元│100%│①第1-4期:6,229元│││││②第5-72期:10,729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5,000│││││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