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賴先富 被告 陳竹山 上列當事人因105年交簡字第38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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