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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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6號
原告 藍葦倫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96年度房稅執字第38338號等執行事件拍賣程序成立之買賣契約無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執行事件之拍定金額為斷,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2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