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鳳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博政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6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儀庭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財產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1165/15390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土地面積520㎡×1165/153900=70,067元2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1165/15390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土地面積520㎡×1165/153900=70,067元3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1165/15390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土地面積499㎡×1165/153900=67,237元4高雄市○○區○○街00號16樓之3公同共有1/1建物課稅現值457,300元合計664,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