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于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于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法官李宜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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