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 陳元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GANNIKASUEMUE(中文名: 徐健蘭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起訴狀及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 陳騎鳳 為訴訟行為之委任書狀,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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