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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