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李成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芬 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