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王育晴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原告 蕭至珺 原告 王華如 原告 張忠信 原告 陳美麗 原告 黃麗華 上列5人之送達代收人徐曉萍追加被告 曾琦紜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曾琦紜為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金上訴第148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曾琦紜部分,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0
4年6月24日始向本院提出,有本院收狀章可按,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