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轉讓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7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芸樂 相對人即原告 黃佩玲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補字第1047號確認債權轉讓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5日本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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