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0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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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О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子○○男四十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 律師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子○○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初某日,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邱 」之成年男子,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之戶名為 劉張 富美,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 金庫平 鎮支庫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係屬來歷不明之贓物,竟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買受。 其賡 續上開故買贓物之犯意,明知綽號「小邱」所販售如附表一所示辛○○等人之鴿子,係於不詳時間、地點,經由架設鴿網捕捉他人放飛空中之賽鴿,為他人失竊之贓物,竟自同年三月下旬某日起,連續以每隻一千二百元之價格買受多次。子○○即基於意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同年三月下旬某日起,依據其向「小邱」購得之鴿子腳環上所記載之電話號碼及鴿主姓名,連續以公用電話向如附表一所示鴿主恐嚇稱:若要取回鴿子,需匯款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金額至上開劉 張富美 之帳戶內,否則要將鴿子自行處理等語,致使該等鴿主心生畏懼,分別將子○○所要求之款項匯入前開帳戶內(附表一所示編號2、3未匯款),共計得款六千元。嗣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子○○位於新竹縣○○鎮○○街○○○號八樓之住處,進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234所示之物。
二、子○○承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與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 羅添龍 (另由原審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自九十年八月初起,由子○○策劃,在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村大山背山區架設鴿網,藉此捕捉空中賽鴿之方式,連續竊得如附表二所示戊○○等人所有放飛比賽或練習之賽鴿,再由羅添龍將網中之鴿子取下交予子○○,子○○即按鴿腳環上所記載之電話號碼及鴿主姓名抄下,交由羅添龍在子○○住處附近惠安明園雜貨店旁之公用電話,先後多次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二所示之鴿主,向其等恐嚇稱:每隻鴿子需以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之代價贖回,否則將不歸還鴿子等語,並指定以匯款方式,要脅鴿主將贖款匯至不知情之徐 瑞燮 (即羅添龍之妻)所有之合作金庫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羅添龍取得贓款後,始將鴿子釋放,共計取得三萬四千五百元,子○○再從中以每隻鴿子三百元之價格朋分上開款項。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羅添龍在架設鴿網地點即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村大山背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物。
三、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子○○,固不否認有向綽號「小邱」之人購買上開 劉張富美 存摺一本及二隻鴿子之事實,惟 矢口 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買鴿子是要自己養,沒有向鴿主要錢,只有打電話給被害人辛○○說有受傷的鴿子在伊那裏,可用快遞幫鴿主寄回,鴿主匯款是補貼寄送鴿子費用云云。另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矢口否認有與羅添龍共同架設鴿網,盜網他人鴿子後,再向被害人取勒贖之犯行,辯稱:伊本來不認識羅添龍,是坐他的計程車才認識他,平時與他沒有來往,也沒有教他如何向鴿主勒贖鴿款,不知道他有向鴿主勒贖的事情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⒈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於警訊中稱:賽鴿是別人網給伊的,合作金庫存摺乙
本(平鎮支庫戶名張富美)、記事本三本、記事單六張,是伊本人所有。警方所查獲之賽鴿腳環號碼二六及0七一一二隻是伊朋友綽號「小邱」給伊的。警方所查扣之合作金庫存摺乙本(平鎮支庫戶名張富美)是伊用向被害人勒索金錢用的人頭帳戶。伊是從八十九年十一月開始網鴿並向鴿主勒索金錢。伊是跟伊朋友「小邱」以每隻賽鴿一千二百元收購,然後再以每隻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不等之價錢通知被害人匯款到伊設立之合作金庫(平鎮支庫別一五四二七科目七六五,帳號○○○一九一戶名張富美)。合作金庫存摺是「小邱」給伊的。伊都是以公用電話連絡被害人,因為賽鴿比賽都有帶腳環,腳環上有鴿主之連絡電話,伊是根據上面的電話勒索被害人(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四頁反面至第五頁反面)。⒉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偵查中稱:記事單裏面的字都是伊寫的(除了上載有 陳堃森 兒子的該張不是伊的筆跡外),其中有記載「 阿琮 」及「辛○○」電話地址的紙條,是伊曾經打電話給被害人之記錄。伊在買之前知道那應該是被網的鴿子。伊有打電話給四位,阿琮(000000000)、辛00(0000000000)、庚00(0000000000)、 昱傑 (000000000)。伊和被害人說鴿子在伊這裡,要不要?一隻二千,被害人都會主動說要。張富美帳戶是伊用五千元跟「小邱」買的,該帳戶於九十年三月七日交予伊,其後是伊在使用,另還包括金融卡,但是在三月中旬時,「小邱」有向伊借出去三天,而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後都是伊向被害人索取贖款的匯款記錄,共有四人。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的四筆才是伊的。伊沒有恐嚇他們,但伊承認有故買贓物(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廿六頁反面至第廿八頁)。⒊九十年八月十九日於偵查中稱:伊在電話裡跟鴿主說你有一隻鴿在伊這,他問伊鴿子是被網中的嗎,並問伊一隻多少,伊說是跟人買的。向 小郭 買來時不知是贓物,伊猜得到是他偷來的(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五十五頁反面)。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警訊中稱:根據警方在伊的記事本上有記載羅添龍專門用於向鴿主恐嚇勒贖金錢的合作金庫匯款帳號(帳戶 徐瑞 燮帳號0000000000000),是因為伊與羅添龍有金錢上往來,有時伊向他借錢要還他的時候,就直接匯到那一個帳號內。警方在羅添龍機車坐墊內查到一張紙(上記載聖文0000000000、○二六○○七點羽○二六○○四、白小姐0000000000、○二六四六五灰、○二六四五一灰、○二六四五二、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徐瑞燮 )等字樣,是伊所書寫的。是伊教羅添龍如可向鴿主恐嚇勒贖的方法。是他問伊如何網鴿勒贖,伊沒有分到錢(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六頁反面)。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偵查中稱:伊到他家,他給伊看鴿子,他抓著鴿子叫伊幫他寫(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三十頁)。⒍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於原審中稱:伊沒有去跟鴿主要錢,伊只有跟他說他有一隻受傷的鴿子在伊這裡,伊用快遞幫他寄回去,所以他就說補貼伊一點快遞的錢。伊跟小邱買鴿子是要買來自己養,伊是把不好的還給鴿主,好的留下來自己養(詳見原審卷第卅二頁)。⒎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於原審中稱:伊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檢察官那裡所說的話,是依照伊的陳述所記載。伊沒有自九十年七月底八月初開始與羅添龍架設鴿網網鴿。伊跟他沒有很熟,平常也沒有跟他來往。他來的時候,伊在打麻將,後來他有跟伊等一起玩,伊好像欠他二、三千元,這筆錢伊已經還他了,伊只欠過他這次錢(詳見原審卷第九十七至九十八頁)。⒏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於原審中稱: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十九頁之便條紙是伊寫的,是羅添龍打電話給伊,叫伊幫他寫的,伊是在家裡寫的(詳見原審卷第一0六頁)。
㈡共犯羅添龍於⒈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警訊中稱:警方於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村山
區發現之盜網信鴿之網架是子○○架設的,而伊只是從旁協助而已。伊等是要用來盜網他人信鴿再向鴿主勒取贖金牟利。鴿網是伊及子○○共同出錢買的。子○○負責策劃指導,伊負責執行工作到山上網鴿並打電話向鴿主勒贖。得手後每支鴿子分三百元給子○○。是以伊太太徐瑞燮在合作金庫竹東分行所開戶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供被害人匯款(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四頁)。⒉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於原審中稱:沒有架設鴿網,是別人架設的,伊只是爬上去抓被網到的鴿子而已。伊跟被害人勒贖後每次會分三百元給子○○,但他不要他沒有收。不是他教伊如何跟被害人勒贖的。子○○常常跟伊借錢,都是借七百八百元左右,但是都沒有還錢,最少前後跟伊借三次。有一次他說要還伊錢,伊就把帳號寫給他,當時伊抓到三隻鴿子,叫他把被害人的號碼寫起來,伊跟他說伊想把三隻鴿子賣掉,叫他抄一下。在警訊時說伊與子○○一起去網鴿,是警察強迫伊講的,他們對伊刑求,叫伊一定要講共犯(詳見原審卷第七十至七十三頁)。
㈢被害人丑○○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因伊的鴿子載到台北縣石碇鄉放鴿訓練,就沒有回來了,伊一共被網走兩隻。伊有接到一通電話,說:伊的鴿子在他那邊,一隻二千元,叫伊匯錢到指定的戶頭,合作金庫平鎮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否則他就自己處理掉。伊沒有匯錢(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六頁反面)。
㈣被害人辛○○於⒈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警訊中稱:伊鴿子是在今年三月二十二
日被網,不知在何地被網,歹徒是打電話叫伊把錢匯款到合作金庫平鎮支庫戶名張富美,伊匯了二千元,但是鴿子0七一一號沒有放回來(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卅五頁反面)。⒉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於原審中稱:遺失約一、二天,有人打電話給伊,說伊的鴿子受傷,要寄快遞給伊,是伊自己要匯二千元給他。伊沒有收到。被告沒有恐嚇伊,伊鴿子翅膀受傷不能飛行,伊匯二千元是給他快遞費用。(詳見原審卷第卅四至卅七頁)。並有匯款委託書一紙在卷(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卅七頁)。
㈤被害人甲○○於⒈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於警訊中稱:警方偵辦子○○擄鴿案從犯案
記事本上載明電話0000000000號是伊使用之號碼。伊在九十年三月間在家裡接獲歹徒恐嚇取財電話。但伊沒有匯錢給歹徒。伊被網中之賽鴿約過二十幾天後才飛回來(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七十七頁反面)。⒉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於原審中稱:以前跟 伊勒 贖的人都說鴿子在他那邊,一隻看多少錢並指定匯入的帳戶,所以伊會看情況,如果那隻鴿子是重要的,伊就會匯錢過去(詳見原審卷第四十九頁)。
㈥證人即被害人癸○○之友人 黃裕堂 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警訊中稱:該三隻賽
鴿被人盜網時,對方有打電話來向伊朋友勒贖,說鴿子在他處,要贖回就照他所指定的帳號匯錢並要伊朋友用電匯到合作金庫的帳戶內,不然鴿子就不要想回去了。電匯到合作金庫,帳號是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一隻勒贖二千元,共被勒贖六千元。並有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十、十六頁)。
㈦被害人壬○○○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遭人盜網一隻,勒贖贖金三千元。有人打電話來向伊恐嚇勒贖稱:你的賽鴿在伊手裡腳環是幾號如要拿回時一隻要三千元。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伊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一隻賽鴿三千元給他的,若 伊依 指示匯入金錢賽鴿才有機會回來。因為伊不識字,匯款是由伊兒子 陳福生 去匯款。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卅四至卅五頁,第四十三頁反面)。
㈧被害人丁○○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遭
人盜網,勒贖一隻贖金二千元。有人打電話來向伊恐嚇勒贖稱:賽鴿在其手裡腳環是幾號如要拿回一隻要二千元。對方依賽鴿腳環指示伊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一隻賽鴿二千元給他的。並有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卅五頁反面至第卅六頁,第四十四頁)。
㈨被害人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八月九日遭人
盜網四隻,勒贖四隻贖金六千元(每隻一千五百元)。是有人打電話來向伊恐嚇稱:你的賽鴿在我手裡腳環是幾號如要拿回時一隻要一千五百元。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伊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一隻賽鴿一千五百元(四隻六千元)給他的。匯款人 游秀美 是伊太太。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卅六頁反面至第卅七頁,第四十五頁)。
㈩被害人 陳進鈿 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遭
人盜網一隻勒贖一隻一千五百元。是有人打電話來向伊勒贖稱:賽鴿在他手裡腳環是幾號如要拿回時一隻要一千五百元。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伊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一隻賽鴿一千五百元給他的。並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卅七頁反面至第卅八頁,第四十六頁)。
被害人己○○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警訊中稱: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
伊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一隻賽鴿一千五百元給他的,賽鴿有放回來。並有匯款資料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卅九頁,第四十七頁)。
被害人乙○○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警訊中稱: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
伊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二隻賽鴿四千元給他的,賽鴿有放回來。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第四十頁,第四十八頁)。
被害人卯○○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遭
人盜網,勒贖一隻贖金一千五百元。是有人打電話來向伊恐嚇稱:賽鴿在其手裡腳環是幾號如要拿回時一隻要一千五百元。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伊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一隻賽鴿一千五百元給他的。賽鴿有沒有回來伊忘了。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四十頁反面至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九頁)。
被害人丙○○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遭人盜網二隻,勒贖一隻贖金二千元,被勒贖四千元。是有人打電話來向伊恐嚇稱:賽鴿在其手裡腳環是幾號如要拿回時一隻要二千元。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伊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二隻賽鴿四千元給他的。賽鴿有回來,匯款人 黃惠貞 是伊太太。並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影本二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四十一頁反面至第四十二頁,第五十及五十一頁)。
被害人 黃崇門 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於警訊中稱:伊的賽鴿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遭
人盜網二隻,勒贖贖金五千元。是有人打電話來向伊恐嚇稱:賽鴿在其手裡腳環是幾號如要拿回時二隻要五千元。對方依賽鴿腳環打電話指示伊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瑞燮)二隻賽鴿五千元給他的。賽鴿有沒有回來伊忘了。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一紙(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四十二頁反面至第四十三頁,第五十二頁)。
警方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十七時於新竹縣○○鎮○○街○○○號八樓之被告
住處查扣⑴鴿子二隻(已由被害人領回);⑵記事本三本;⑶合庫存摺一本;⑷記事單六張;⑸農民銀行提款卡一張,此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影本等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在卷(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十至十六頁及第十八至廿一頁,第四十一頁)。另合作金庫戶名張富美,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之存提款紀錄,可知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分別由⑴被害人辛○○匯入二千元;⑵被害人寅○○匯入二千元;⑶庚○○匯入二千元,此有存提款紀錄一份在卷(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十五頁)。
⒈被害人丑○○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將其失竊之編號二六之鴿子一隻領回,⒉被
害人辛○○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其失竊之編號0七一一之鴿子一隻領回,⒊被害人 黃木麟 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將其失竊之編號九六一四六之鴿子一隻領回,⒋被害人 黃風雲 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將其失竊之三五五六七及三五五六九之鴿子二隻領回,此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四紙在卷(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十七、卅八頁,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二十、廿一頁)。
合作金庫銀行平鎮分行函覆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該分行客戶劉張富美
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匯入該帳戶之匯款人等資料,此有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該分行(九0)合金平鎮營字第一六一二號函一紙在卷(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四十四至四十八頁)。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函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陳該分局查獲子○○、
竊盜、恐嚇取財案被害人甲○○等十名調查筆錄暨匯款清冊各乙份,此有該分局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東警刑字第三一0六號函一份在卷(詳見偵字第二一一八號卷第五十八至八十八頁)。
警方查扣⒈被告與共犯羅添龍所有之鳥網一件;共犯羅添龍所有之⒉台新銀行信
用卡二張;⒊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⒋中華電信IC卡一張;⒌賽鴿腳環十五個;被告所有之⒍筆記本三本;⒎合作金庫存摺一本;⒏台灣銀行存摺一本;⒐大安銀行信用卡一張;⒑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⒒橫山地區農會金融卡一張,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九一年度保管字第0一七六號在卷(詳見偵字六五四四號卷第五十七至五十八頁)。
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函覆,檢送該分行客戶徐瑞燮,帳號000000000
0000號之個人基本資料、資金往來資料各乙份。其中⑴九十年八月九日游秀美匯入六千元。⑵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乙○○匯入四千元。⑶同日己○○匯入一千五百元。⑷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黃惠貞匯入二千元二次,共四千元。⑸九十年十月九日 白佳玉 匯入六千元。⑹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陳進鈿匯入一千五百元。⑺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丁○○匯入二千元。⑻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卯○○匯入一千五百元。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陳福生匯入三千元。⑽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黃崇門匯入五千元。此有該分行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0)合金竹東營字第五六0八號函一份在卷(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五十三至五十六頁)。
合作金庫銀行平鎮分行函覆,檢送該分行存戶劉張富美,帳號00000000
00000,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匯入款項之匯款人資料。⑴由烏日農會匯入二千元,匯款人庚○○。⑵由烏日農會匯入二千元,匯款人寅○○。⑶由集集農會匯入二千元,匯款人辛○○。此有該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合金平鎮營字第○九一○○○○七四○號函一份在卷(詳見原審卷第十六至十九頁)。
臺中縣烏日鄉農會函覆原審法院,檢送該會客戶庚○○、寅○○之基本資料,此
有該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一)烏農信字第0六七0號函一紙在卷(詳見原審卷第五十三至五十五頁)。
綜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部分,被告自承其明知扣案之戶名:劉張富美,帳號
: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平鎮支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二隻鴿子係屬贓物,仍自綽號「小邱」之男子處分別以五千元及一隻鴿子一千二百元之代價買受之,並有前開證物扣案可證,其故買贓物之犯行明確。惟被告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然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鴿如何遭竊,及其等鴿子失竊後如何遭被告恐嚇等情,業據被害人丑○○、辛○○、甲○○指述明確,核與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買受上開鴿子後如何向被害人勒索贖款,並指定匯入上開劉張富美帳戶之情節大致相符。雖證人庚○○、寅○○未到庭指訴被害經過,惟被告已於偵查中坦承證人庚○○、寅○○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分別匯入二千元之金額進入上開劉張富美帳戶係為勒贖之贖金,且證人庚○○、寅○○交付贖金之方式與被害人辛○○相同。被害人辛○○雖於原審法院調查時改稱,九十年三月間鴿子遺失後,有人打電話來說伊的鴿子受傷,要寄快遞給伊,是伊自己要匯二千元給他云云,與其於警訊中之說詞前後矛盾,況被害人辛○○所遭竊之鴿子係於查獲後即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始由警察通知其領回,而其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即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帳戶,衡情倘被告係為幫被害人辛○○將受傷鴿子寄回,則為何距匯款後多日,被告仍未將被害人之鴿子寄回;又倘被告係純幫他人寄送鴿子還,他人為答謝被告而匯款,應匯入自己帳戶即可,而無叫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理,此乃與常情有違,再被告辯以因自己沒有帳戶可用,故而才用人頭帳戶做為收受匯款之用,然警員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至被告住處查獲時,一併扣得被告被告農民銀行之提款卡,於同年十月至被告住處搜索時,又再度查扣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金融卡、合作金庫存摺及臺灣銀行存摺等物,是被告上開辯解及被害人辛○○前開證詞,要屬虛構甚明,均不足採。又被告辯稱,其打電話給被害人並無恐嚇行為云云。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和被害人說鴿子在其這,要不要?一隻二千,而被害人都會主動說要等語。所謂「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而被告前開說詞,其意在告知鴿主,若要尋回鴿子,必須交付金錢,其客觀上已有將危害通知他人之行為。而鴿主為恐損失鴿子,當會自動匯款,以求鴿子平安飛回,鴿主主觀上已生不依指示匯款,即有損失鴿子之畏怖心,被告前開行為明顯影響鴿主之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是被告之行為自該當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要件。此外,復有贓證物認領保管收據二張、匯款委託書一紙、被告所書被害人姓名、電話之紙條三紙及戶名為劉張富美,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平鎮支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含被害人匯款明細)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恐嚇取財之犯行,應堪認定。再就犯罪事實欄部分,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鴿如何遭竊,及其等鴿子失竊後如何遭被告恐嚇等情,業據被害人壬○○○、丁○○、戊○○、陳進鈿、己○○、乙○○、卯○○、丙○○、黃崇門指述甚明,核與共犯羅添龍自承在網取賽鴿之後,以電話對被害人恫稱倘要取回賽鴿需將款項匯入徐瑞燮帳戶等情相符。共犯羅添龍雖於原審中供稱,該網架非其等所設,且被告並無教其如何向被害人勒贖云云。惟自同案被告羅添龍之機車置物箱中所取出內容為「聖文0000000000、0二六00七點羽、0二六00四點羽;白小姐0000000
000、0二六四六五灰、0二六四五一灰、0二六四五二、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徐瑞燮」之紙條一張,確為子○○所書寫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偵訊中,以及共犯羅添龍於警訊、原審中坦認在卷,而參以前開紙條所載內容為賽鴿之編號、被害人電話等節,與被告為前開犯罪事實欄部分恐嚇行為之用所書寫之紙條內容相似,被告顯然明知被告要他代為書寫之內容係供共犯羅添龍向飼主取贖之用,是被告辯稱,其不知共犯羅添龍向鴿主勒索取贖乙節,自難遽信。再者,對於被告係在何地點寫前開紙條,被告先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偵查中供稱係在共犯羅添龍家中由羅添龍抓著鴿子給他看,要他代為書寫云云;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原審中改稱,是羅添龍打電話給其,叫其幫他寫,其是在家裡寫的云云,前後供詞顯然矛盾,又被告辯稱,其與羅添龍不熟,平時亦未往來。然共犯羅添龍於原審法院調查時供稱,子○○時常到伊工作的地方來玩,所以才給被告分紅,二人所述顯不相符,益徵共犯羅添龍事後否認係由子○○策劃,顯係迴護被告之詞,殊不足採,況依常情,架設鴿網之目的係為網鴿之用,架設者必定會經常至架設地點察看是否有賽鴿入網,倘本案之鴿網係他人所架設而非被告等所有,其等何以得於長達二個月之期間內自由取鴿而未遭他人攔阻,是其等辯稱不知鴿網係由何人所架設一節,實悖於常情,應以共犯羅添龍於警訊中之供述為準。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罪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另被告主張本件之司法警察採證程序有違法之情云云,惟本院勾稽被告右揭警訊、偵查、原審中之供詞及共犯之供詞,以及被害人等之證詞暨扣案之證物等,足徵被告罪行明確,準此足徵被告就此所辯,不足採信。是被告請求再開辯論,顯無必要,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未遂(附表一編號2、3部分)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之犯行,雖已打電話予被害人勒贖款項,已著手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惟被害人等並未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帳戶,其犯罪尚屬未遂。被告就上開竊盜犯行及恐嚇取財犯行(犯罪事實二部分),與羅添龍具有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被告上開多次竊盜、故買贓物及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方法雷同,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皆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另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及如附表二(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部分)所示之犯行,雖未經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不可分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惟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認有罪而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就函請併辦之事實為裁判。本件檢察官並未就下述五、證人黃風雲之犯罪事實部分提起公訴,則原審應就此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惟原審竟就此部分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顯係對檢察官此送請併辦部分予以判決,自屬違法。另原審法院就檢察官移送併辦證人黃木麟之部分漏未審酌,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理由,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正圖取得財物,其目的而為一己之利益竊取被害人鴿子以恐嚇被害人,行逕惡劣,已危害被害人生活之安寧,並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失,影響社會治安非輕,及其犯罪所得利益,犯罪後僅坦承部分犯行,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三、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鴿網一張係被告與共犯羅添龍共同所有供竊取賽鴿之用等情,業據同案被告羅添龍於警訊中坦承在卷,而附表三編號2346所示之紙條四張,分別係被告所有及共犯羅添龍所有供恐嚇取財之用等情,業經被告及共犯羅添龍於審理時,自承在卷;另附表三編號1之物,亦係被告向鴿主勒贖贖款所用,亦經被告於警、偵訊時供承不諱,上開扣案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物,與刑法沒收規定要件不符,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移送併案審理意旨另以:被告於九十年七月間與羅添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鴿網竊取被害人黃木麟、黃風雲所有腳環編號三五五六七、三五五六九號賽鴿二隻,並打電話給被害人恐嚇稱:如果要取回賽鴿,需依每隻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金額,匯款至不知情之徐瑞燮所有之合作金庫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因認被告就此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嫌,亦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證人黃木麟之賽鴿係自共犯羅添龍處查獲,而證人黃風雲之二隻賽鴿經警查獲時仍掛有腳環,倘係遭他人竊取後販售,出售者當會將腳環取下避免他人懷疑,且黃風雲遭竊時間為七月,與被告犯罪時間接近等作為論據。訊據被告及共犯羅添龍於警訊及偵審中均堅詞否認曾以鴿網竊得上開賽鴿二隻,被告辯稱:伊完全不知羅添龍有向鴿主勒贖之情事,且黃木麟是 伊親 叔叔;共犯羅添龍辯稱:黃木麟之賽鴿是跟人家借的供生蛋用,至於黃風雲之二隻鴿子係向某家鴿店購買的等語。經查:證人黃木麟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警訊中稱:那隻賽鴿是於八十五年的時候,被人盜網就沒有回來,且因時間相隔太久了,伊已經忘記當時有沒有人打電話來向伊勒贖了(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七頁反面至第八頁)。另證人黃風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警訊中稱:並未曾遭人以電話向他勒贖等語(詳見偵字第六五四四號卷第九頁),足認共犯羅添龍並未曾就該二隻賽鴿向證人黃木麟、黃風雲恐嚇取財,況共犯羅添龍於以鴿網竊得賽鴿後,均依照腳環上所記載之電話號碼,向飼主恐嚇取財之事實,已如前述,況證人黃木麟之賽鴿早於八十五年間即已失竊,與本案案發時間相距尚遠。又證人黃風雲之二支賽鴿倘係被告與共犯羅添龍於九十年七月間竊得,何以至十月間均未通知鴿主取贖,實有可疑,況販賣賽鴿者是否將腳環取下後再行出售,亦取決於其所販賣之對象,是否如公訴人所稱必定將腳環取下再行出賣,亦容有疑問,公訴人上開推論應僅為臆測,依上,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與共犯羅添龍確有竊取黃木麟、黃風雲所有前揭賽鴿之行為,從而,公訴人認此部分涉有竊盜及恐嚇取財罪嫌即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之犯行,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此部分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審理,應予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犯罪時間│被害人│損失財物│備註││││││││號││即飼主│││││││││├─┼────┼───┼──────────────┼─────────┤│││││││1│九十年三│辛○○│賽鴿一隻,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得款後鴿子並未飛回│││月下旬某││││││日││日自集集農會將二千元匯入劉張│,鴿子於查獲後領回│││││││││││富美帳戶。│。│││││││├─┼────┼───┼──────────────┼─────────┤││││││││九十年三│丑○○│賽鴿一隻。│未匯款,鴿子於查獲│││月下旬某│││後領回。││2│日││││││││││││││││││││││├─┼────┼───┼──────────────┼─────────┤│││││││3│九十年三│甲○○│賽鴿一隻。│未匯款,鴿子已飛回│││月間│││。│││││││││││││││││││││││││├─┼────┼───┼──────────────┼─────────┤│││││││4│九十年三│庚○○│賽鴿一隻,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月下旬某││日自烏日農會將二千元匯入劉張││││││││││日││富美帳戶。││││││││││││││││││││├─┼────┼───┼──────────────┼─────────┤│││││││5│九十年三│寅○○│賽鴿一隻,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月下旬某││日自烏日農會將二千元匯入劉張││││││││││日││富美帳戶。││││││││││││││││││││└─┴────┴───┴──────────────┴─────────┘附表二:
┌─┬────┬───┬──────────────┬─────────┐│││││││編│犯罪時間│被害人│損失財物│備註││││││││號││即飼主│││││││││├─┼────┼───┼──────────────┼─────────┤│││││││1│九十年八│戊○○│賽鴿四隻,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以│得款後鴿子並未飛回│││月九日│││。│││││其妻游秀美名義自苗栗縣大湖郵││││││││││││局將六千元匯入徐瑞燮帳戶。││││││││├─┼────┼───┼──────────────┼─────────┤││││││││九十年八│己○○│賽鴿一隻,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得款後鴿子已飛回。│││月間│││││2│││自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將一千││││││││││││五百元匯入徐瑞燮帳戶。││││││││├─┼────┼───┼──────────────┼─────────┤│││││││3│九十年八│乙○○│賽鴿二隻,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得款後鴿子已飛回。│││月間││││││││自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將四千元匯││││││││││││入徐瑞燮帳戶。││││││││├─┼────┼───┼──────────────┼─────────┤│││││││4│九十年八│丙○○│賽鴿二隻,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得款後鴿子已飛回。│││││││││月二十七││日以其妻黃惠貞名義自第一商業││││││││││日││銀行東勢分行將四千元匯入徐瑞││││││││││││燮帳戶。││││││││├─┼────┼───┼──────────────┼─────────┤│││││││5│九十年十│癸○○│賽鴿三隻,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以│得款後鴿子已飛回。│││││││││月九日││白佳玉名義自台中商業銀行將六││││││││││││千元匯入徐瑞燮帳戶。││││││││├─┼────┼───┼──────────────┼─────────┤│││││││6│九十年十│丁○○│賽鴿一隻,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得款後鴿子已飛回。│││││││││月十一日││自台中商業銀行將二千元匯入徐││││││││││││瑞燮帳戶。││││││││├─┼────┼───┼──────────────┼─────────┤│││││││7│九十年十│陳進鈿│賽鴿一隻,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得款後鴿子已飛回。│││││││││月十一日││自合作金庫將一千五百元匯入徐││││││││││││瑞燮帳戶。││││││││├─┼────┼───┼──────────────┼─────────┤│││││││8│九十年十│卯○○│賽鴿一隻,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被害人已忘記得款後│││││││││月十一日││自郵局將一千五百元匯入徐瑞燮│鴿子是否飛回。│││││││││││帳戶。││││││││├─┼────┼───┼──────────────┼─────────┤│││││││9│九十年十│黃崇門│賽鴿二隻,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被害人已忘記得款後│││││││││月十九日││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將五千元匯│鴿子是否飛回。│││││││││││入徐瑞燮帳戶。││││││││├─┼────┼───┼──────────────┼─────────┤││││││││九十年十│ 陳林如 │賽鴿一隻,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得款後鴿子已飛回。│││││││││月十九日│花│以其子陳福生名義自郵局將三千││││││││││││元匯入徐瑞燮帳戶。││││││││└─┴────┴───┴──────────────┴─────────┘附表三:
┌──┬────────────────────────────────┐│編號│內容│├──┼────────────────────────────────┤│1│「戶名:劉張富美,帳號: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平│││鎮支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2│記載「000000000、一八八五一0(紅)、昱傑0000000│││九一、0000000000(0九四五)、送母、紅眼二邱、阿琮0四│││0000000(0七一一送)、(大型)、彰化縣」之紙條一張。│├──┼────────────────────────────────┤│3│記載「庚0000000000、00000000灰、二六八一一八送│││、辛000000000000、0000000000(二六號)、趙│││先生000000000、一八八五一0、紅、新竹、南投縣○○鎮○○○○○路○○○號」之紙條一張。│├──┼────────────────────────────────┤│4│記載「南投縣○○鎮○○路○○○號、辛000000000000號、│││新竹運」之紙條一張。│├──┼────────────────────────────────┤│5│鴿網一張。│├──┼────────────────────────────────┤│6│記載「聖文0000000000、0二六00七點羽、0二六00四點│││羽;白小姐000000000、0二六四六五灰、0二六四五一灰、0│││二六四五二、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徐瑞燮」之紙條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