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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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84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程怡禎
選任辯護人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怡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