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
聲請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1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程序費用。經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之規定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