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壹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壹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毛壹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109年6月16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73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55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其於105年12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598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