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楊王外
代 理 人  楊淑貞
被   告  曾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為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房
屋遷讓交還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房屋之臺南市政府
財政稅務局108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應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又原告請求被告所積欠租金共26,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予合
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6,000元【計算式:120
,000元+26,000元=1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
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22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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