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原小字第2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花原小字第2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訴訟代理人 汪智偉
被 告 黃雲
訴訟代理人 謝平東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花原小字第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4時3分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賴心瑜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汪智偉
被 告 黃 雲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000元,自民國108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500元,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賴心瑜
法官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