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48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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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花小字第4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曾光彬
被   告  鄭立泰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花小字第4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賴心瑜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7911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賴心瑜
法官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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